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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三一重能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817 号),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8,285,715股,发行价格为 29.8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1,091.43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4,021.5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7,069.86 万元。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行权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数量为 除上述情况,三一重能股本数量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稳根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唐修国先生、向文波先生、毛中吾先生、袁金华先生、周福贵先生、易小刚先生、梁林河先生、赵想章先生、王佐春先生、黄建龙先生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三一重能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三一重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三一重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如本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在此期间本承诺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承诺人离职后半年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承诺人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则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本承诺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承诺人及时向三一重能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有新的规定,本承诺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自 2022 年 6 月 22 日上市,公司股价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2月 22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9.80 元/股,触发前述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前述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有首发前序号 姓名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股份(万股)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持有首发前序号 姓名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股份(万股)注:1、上述持股数量为相关股东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公司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如遇非交易日需顺延。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杨成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